當前,企業對專利的需求越來越旺盛,更多專利轉讓交易也十分流行,這些專利交易大多通過網上進行,加快了便捷性,也打破了地域性,有助于扁平化交易。可是網絡的特點也造成了專利交易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風險,稍不留神就容易被鉆空子。
了解專利轉讓交易過程中的風險,針對其進行規避,是專利交易者需要考慮和注意的。
一、專利轉讓交易途徑
1、自己尋找有需求的企業
通過這種方式轉讓專利,一般可以獲得較理想的轉讓價格,但為了找到合適的企業也可能產生較高的媒體宣傳成本,不少專利所有人可能無法承受,成功率也較低。
2、參加技術展會
各級政府和相關商業機構為促進各類新產品、新技術的產業化,會定期開展一些技術交易展會,專利所有人可以在此類技術交易活動中發布和推廣自己的技術,因此有需求的企業就可以通過參加展會來尋找合適的專利。
3、通過知識產權交易平臺
如今,專利早已成為一種可自由買賣的商品,也隨之產生了許多網絡專利交易平臺。網絡專利交易平臺集聚了大量的專利買賣雙方資源,可快速高效匹配供需雙方的需求。
4、委托專利中介機構
現在各行各業都有中介的身影,由于中介機構手中掌握了很多專利需求方信息,他們通常會鼓勵引導投資人購買專利。
由于專利交易牽涉到專利技術價值評估、法律風險等多方權益,為保險起見,在轉讓過程中最好是尋找專業的知識產權顧問服務。
二、專利轉讓交易過程中的風險
1、確認專利權的類型
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由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不經過實質審查,其專利權的穩定性與發明專利相比相對較弱。受讓人應充分了解所轉讓專利權的類型,權衡轉讓的潛在風險,必要時可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2、關注專利權的法律狀態
權屬狀態并非由當事雙方確認,而是基于專利本身的特性即國家專利部門的審查確認性特征,所交易的專利均在國家專利局以相關文件表現出來,對于專利申請權的交易呈現的是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了解專利正處于受理審查狀態,是否授權尚處于不確定狀態。受讓人應對待轉讓專利權的法律狀況進行檢索,以證實待轉讓的專利是否為有效專利,并確認專利權的剩余有效年限。
3、注意專利交易主體的身份
專利交易主體即專利交易雙方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轉讓方和受讓方可能是多方的,如一項專利有多個申請人,也有多個主體聯合購買專利。
對于受讓方來說,應注意專利權的轉讓方是否是該專利的合法持有人、該專利權是否還存在其他共有人、該專利是否是職務發明、專利權的轉讓方是否為國有企業等。如果是國有企業,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有關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而履行國有資產流轉的手續。
針對轉讓方是外國企業的情況,由于專利權所涉及到的某些技術有可能對國家利益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將這樣的技術轉讓給外國人可能會對我國的國家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按照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手續,即《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的規定。
4、簽訂正式書面的轉讓合同
根據《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實際上是一種財產權,但是作為專利權客體的發明創造是無形的,不能像有形財產那樣被實際地占有,因此專利權的歸屬是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登記簿為準。
相關專利技術文件主要是向專利局提交的申請文件,因專利類別不同所交付的文件也不相同。轉讓方持有的專利文件,通常來講對于受讓方后續專利的持有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交易行為,且交易標的處于是否授權的待定狀態,后續需要答復繳費等環節才能夠最終實現專利的授權。
5、明確專利官方費用
根據《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需要支付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需要支付實質審查費,專利局作出授權決定后需要支付專利授權費、公告費、第一年度年費等費用。專利申請及后續授權后的年費等維持專利的費用,由轉讓方承擔還是受讓方承擔,應當約定明確。
這些費用均是對專利法律有效狀態的保障,原則上專利費用的繳費通知書均會通知到現在的專利所有人處;但專利轉讓登記后,則會通知到受讓人處;有專利代理機構的,則會通知到專利代理機構。考慮到交易的安全性及便捷性等因素,專利交易協議中最好約定在專利轉讓登記前發文的專利費用繳費通知書,由轉讓方承擔,轉讓登記后發文的專利費用通知由受讓方承擔。
6、明確專利被宣告無效后的處理方式
根據《專利法》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已經履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還專利權轉讓費,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部分返還。
從受讓方的角度來說,轉讓到手的專利權并不一定是絕對有效的,專利后續無效的原因有多種,尤其是對于沒有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來說,存在一定的被宣告無效的風險。一旦被宣告無效,那么轉讓到手的專利權就失去了意義,且原專利權人并沒有義務返還專利轉讓費,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由受讓人承擔專利被宣告無效的責任。
如未約定則后續處理對雙方將來都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受讓方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前,應充分考慮待轉讓的專利權的穩定性、專利轉讓費與專利實施的經濟效益前景等因素,并根據具體情況在轉讓合同中與專利權人約定專利被宣告無效后的不同處理方式。
7、了解實施歷史
待轉讓的專利有可能已經與其他人簽訂過許可實施合同,如果在先的許可合同沒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或者備案,則受讓方有權要求該專利的被許可人停止實施行為;如果許可合同已經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了登記或備案并予以公示,則該專利的被許可人可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受讓方無權停止被許可人的實施行為。
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之前,受讓人應該仔細了解該專利權人是否就該專利與他人簽訂過許可實施合同,另外還應該了解專利權人是否自行實施過待轉讓的專利,并在專利轉讓合同中明確專利在轉讓前的實施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的法律責任及解決方法。
8、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約定
專利的實施有潛在的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可能性。例如,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版權、肖像權等等,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有可能是對他人提出的基礎專利的改進,那么該改進后的發明的實施若得不到基礎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許可,則可能侵犯其專利權。
在專利權轉讓合同中,尤其是對于受讓方來說,應約定在上述情況發生時,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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