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個人以技術入股取得公司股權的行為,適用于財稅〔2016〕101號文件,個人在取得公司股權后,可選擇遞延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時按 股權轉讓所得 減 技術成果原值以及合理稅費 乘以 20% 征收個人所得稅。假設股東通過技術成果入股實繳了5000萬,取得了公司50%的股權,在發生股權轉讓時,以100萬的價格轉讓了所持有的50%股權,個人所得稅征收=100萬-技術原值(技術開發成本)*20% 。
答:個人所得稅,是指股東在發生股權交易時,發生所得才需要交稅,跟實繳的額度沒有任何關系。假設股東張三以技術成果實繳了5000萬(技術成果價值需要由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公司長期以來沒有利潤,張三將持有公司5000萬的股權以0元轉讓給了李四,這時雖然發生了股權轉讓,但是張三并沒有任何所得,故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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