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使用權是指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專利技術的權利。專利使用權有三種類型:獨占性許可、排他性許可和普通許可。專利使用權能否作為公司的出資方式呢?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專利使用權出資有以下幾個優點:
①技術入股,滿足雙方的需求;
②不改變專利權屬,保留自己的權益;
③專利成本轉化為資產、資本,增加價值。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非貨幣財產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
②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
③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還明確了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如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等。
公司是一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主體,其民事責任的基礎是獨立的資本(資產)。為了保障公司制度的價值,降低交易風險,必須遵循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對于公司可以接受的出資財產應當具備以下特征:
①可評估性,可以通過資產評估確定其價值;
②可流通性,可以自由流轉,不存在障礙;
③市場定價,其價值應當主要受市場影響而非人為干預。
目前,我國對于專利使用權出資還沒有統一的規范和指導。在實踐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①部分地區支持專利獨占使用權出資,如湖南省、上海市等;
②部分案例中法院否定專利使用權出資,如海信科龍案等;
③認繳制下,工商登記部門對于非貨幣出資只進行形式審查,對于使用權類型不予關注,只要股東之間達成一致即可。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專利使用權出資存在以下幾個風險:
①專利使用權只是專利權的一部分,與《公司法》規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完全吻合;
②專利使用權類型不同,其可評估性、可流通性和市場定價性也不同,獨占性許可使用權最符合要求,排他性許可使用權次之,普通許可使用權最差;
③工商登記部門形式審查通過,并不代表使用權出資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被認定為虛假出資或者損害第三方利益,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為了避免專利使用權出資的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曲線出資方案:
①專利權人與目標公司(股東)簽訂使用權許可及出資協議;
②專利權人收取許可使用金;
③專利權人用收到的許可使用金作為出資。
注意,步驟②和③的順序不能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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