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什么樣的行為構成侵害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法第十一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在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大背景下,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不僅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會影響商業經營中的企業聲譽。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的自主創新研發能力比較薄弱,相比于知識產權體系的建立,更看重的是企業的現實效益,這樣的經營管理模式無疑將企業置于巨大的侵權風險之中,那么如何避免侵害他人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呢?
FTO是FREEDOM TO OPERATE的縮寫,直譯是自由實施,是指在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前提下實施某項技術。企業在某個產品生產或上市前,或者使用某項技術之前,通常要進行專業的FTO調查,能夠有效避免侵權帶來的法律風險,更好的做法是在產品的立項之前就進行FTO調查,避免了企業在時間和金錢上的無效投入。
如果企業在進行FTO調查后,發現該技術已被他人申請為專利并獲得授權,或者發現某項專利技術具有廣大的經濟前景,想要投入使用,可以與專利權人主動協商,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該專利的專利權,避免了侵權風險。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如果專利權人基于某些原因不想轉讓該專利權,可以與專利權人協商簽訂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用,在約定的期限內,自由實施該專利技術,免除侵權風險。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如果超過保護期限,該專利權終止。
如果專利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專利年費,也意味著專利權的終止。
專利權的終止相當于該專利技術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社會公眾可以自由實施該專利,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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