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獲得專利權,必須具備創造性。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一項發明專利的創造性必須滿足下面兩個條件:一是同現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二是同現有技術相比有顯著進步。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這是判斷創造性的時間標準。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的區別。也就是說,該發明創造不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構成該發明創造的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征。
顯著的進步是指該發明創造與最接近的已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這種進步表現在發明創造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表現在發明創造所代表的某種新技術趨勢上,或者反映在該發明創造所具有的優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這里可見發明創造的突出的和顯著的就是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創造性的區別所在。有關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問題,專利法22條3款的規定過于籠統,無法直接適用,從該條能得到的結論只是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低于發明。
在《專利審查指南》中,進一步詳細的規定了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與發明的創造性的區別:評價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的技術領域一般是其所屬的技術領域,而發明的現有技術的技術領域可以擴展到所有技術領域;評價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一般不超過2篇,而發明的現有技術的數量沒有限制。在發明或實用新型相對于一篇相同領域的現有技術是否具有創造性時,二者不存在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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