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文件
鄭開管〔201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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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提升區域創新能力,提升原創性發明專利申請質量,擴大我區技術創新的科技儲備,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干意見》及《鄭州高新區建設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方案》,制定本意見。
(一)對申請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授權的單位及非職務發明人,分別給予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資助;對申請并獲得歐盟、美國、日本專利授權的,給予5萬元/件資助;獲得其他國外專利授權的,給予3萬元/件資助;同一發明專利在多個國家授權的,最多享受3次資助。對于新獲得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每件資助500元,形成產品的每件增加資助500元。
(二)對知識產權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及非職務發明人進行獎勵:對一年內專利申請量達到20件的單位給予2萬元的獎勵,且每增加20件專利,增加2萬元獎勵,每年每個單位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非職務發明人獎勵減半。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按照所在企業專利申請量,每20件給予1000元的獎勵。
(三)對當年被評為國家專利金獎、優秀獎,且在區內實施轉化的專利,分別給予專利權人2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對于獲得上級專利產業化項目支持的企業,給予10萬元配套支持。
(一)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知識產權優勢培育企業資助5萬元,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10萬元,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15萬元,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資助20萬元。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資助5萬元。
(二)評選區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2015年起,將入選區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作為推薦申報上級知識產權優勢(培育)企業的條件。申報區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完成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目標;當年申請專利不少于30件,擁有有效專利
不少于15件,且至少有1件有效發明專利;有分管知識產權工作的領導和專門工作機構、人員;積極參加知識產權培訓。
(一)對當年在區內新注冊、代理區內專利及軟件著作權200件以上(代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占代理專利申請總量的比例在30%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獎勵5萬元。
(二)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代理區內專利及軟件著作權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件,獎勵2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一年內代理區內專利及軟件著作權1000件以上的,獎勵10萬元。
對企業以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企業一年利息的30%貼息,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向區內企業提供擔保的區內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根據質押融資貸款額進行資助,每貸款500萬元資助5萬元。
本意見所稱企業、科研院所,是指在鄭州高新區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且專利申請地址在鄭州高新區內的企業;高校是指專利申請地址在鄭州高新區的高校。所稱非職務發明人,是指專利申請地址在鄭州高新區內的自然人。本意見的各項獎勵,應將獎勵的30%以上獎勵給企業法人代表或其他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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